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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時代已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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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8 林建甫

上周五立法院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這是個財富管理的時代,每個人都應該有理財的基本概念。你不理財,財不理你,適度的投資有絕對必要。但前幾年金融海嘯肆虐全球之際,台灣約有5萬多名投資人購買各式各樣的連動債,政要、民代、法官到退休的公務員,紛紛誤踩地雷。

其中,行政院前院長劉兆玄大賠約1800多萬元,青輔會前主委王昱婷有350萬元是「雷曼兄弟」連動債,可能也化為烏有。   

 

當雷曼一夕之間倒閉,有些人一生積蓄化為烏有,甚至被逼到絕路。當時民眾買到有毒的商品,想要申訴,才發現沒有標準申訴流程。因為當時依法規是照商品功能別來區分申訴管道。

銀行公會、投保中心、保發中心、金管會轄下各局、消基會或法院等都有申訴窗口,但多重的申訴管道,卻讓消費者無所適從。

 

最後為解決金融糾紛,金管會協調銀行公會之前成立的「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擴充編制,在柴松林主委的領導下,受理兩萬多件的申訴案件。評議委員會經過半年研究,列出171項爭議,動員大量人手,逐件檢視評議,幫助申訴人向銀行求償。在評議的過程也建立標準,銀行因此可以據與消費者和解。

 

目前這個金融大地雷基本上已經解除。

 

根據這些經驗,金融消保法未來將設立財團法人來推行金融消費者服務和評議委員會。前者負責宣導金融消費安全,後者設置9~25位評議委員來評議消費爭端。

 

董監事部分由金管會遴選或派任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出任。基金來源包括民間捐助財產、政府分5年編列10億元預算、基金孳息、向金融業收取年費和爭議處理費。其中最大特點是,爭議處理機構等同法庭的功能,受理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後,結果效力將等同民事確定判決。金融業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時,若違反相關規定,導致消費者受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法案也明定,業者的廣告、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內容不得有虛偽不實、詐欺或隱匿或致人誤信等情況,並不得藉由教育宣導,引薦個別商品或服務。

 

金融業者與消費者訂立契約前,若未充分了解該消費者資料或未盡說明和揭露義務,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時,應負賠償責任。

 

未來,大家的金融投資將會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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